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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丨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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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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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了数字乡村标准体系框架,包括基础与通用标准、数字基础设施标准、农业农村数据标准、农业信息化标准、乡村数字化标准、建设与管理标准、安全与保障标准等七个方面内容。其中,乡村数字化标准具体包括乡村产业数字化、文化数字化、治理数字化、公共服务数字化、环境监测数字化等方面标准。 乡村文化资源数字化标准主要规范乡村文物、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风民俗等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采集、加工创作、可靠保存及对外宣传展示。包括乡村数字文物资源库建设、乡村节庆文化资源采集整理、农村地区文物资源信息采集、乡村文化资源服务等标准。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标准主要规范农村数字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数字农家书屋等文化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乡村文化推广,培训的技术要求,包括农村数字博物馆平台建设、文化资源内容建设、乡村传统技艺培训等标准。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中华文化全景呈现,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全民共享。 中国乡村有着优秀的文化资源,很多都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是乡村振兴的文化生产力,振兴乡村文化也是实现文化强国的重要路径之一。而数字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有利于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实现。数字标准化在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中发挥着引领性、支撑性作用。 乡村文化数字化建设能够极大拓展乡村文化的内涵及外延,突破乡村传统文化资源的局限,建设乡村数字文化资源,促进乡村文化与经济的全面融合,助力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打造文化消费新场景,改变乡村文化的生产、传播与消费方式,将传统生产要素朝数字化载体转变。 深圳文交所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是实现数据流通和变现的关键环节,打通了⽂化资源数据供给端与需求端,及⽂化数字内容⽣产端和消费端。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能为乡村数字文化资源提供平台支持,更快更好地推动乡村文化数字化建设。 深圳文交所将围绕《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核心内容,充分发挥国家级文化产权交易所作用,配合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联动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及乡村振兴要素交易业务,整合与优化乡村振兴历史人文资源、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等核心要素交易资源,助力地方打造数字乡村经济创新典范,为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区域文化产业创新及高质量发展赋能。 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设立的初心围绕“五个服务”:服务于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服务于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服务于挖掘和盘活中华传统优秀文化资源、服务于文化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服务于培育新型文化消费业态和方式。全国文化大数据交易中心的建设,将充分发挥其在场、在线交易平台优势,接通国家文化专网,疏通供给和需求,破除文化数据要素的市场分割,加快推进政府间、部门间及市场化主体间的文化数据要素市场融通。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业务是为配合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数字经济和乡村振兴经济社会发展主题,结合国家级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功能定位,通过乡村振兴服务产品模型,以传承、保护、活化利用乡村闲置资源为出发点,为乡村振兴提供资金、产业内容和人才的导入服务,结合数字乡村及数字古建理念,实现乡村闲置资源的资产发现和产权流转,最终实现数据要素赋能乡村振兴、文化产权交易服务乡村振兴的目标。 《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全文如下 ● 上下滑动查看全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网信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部署要求,加快推动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8月8日 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数字乡村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建设数字中国的重要内容。标准化可为数字乡村建设发挥引领性、支撑性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加强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指导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数字乡村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统一、融合、开放的数字乡村标准体系,优化标准规划布局,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强化标准应用实施,以标准化建设引领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数字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协同推进。完善数字乡村标准体系顶层设计,明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思路、预期目标和重点任务。系统梳理数字乡村标准化需求,注重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作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各项工作。 夯实基础,强化应用。紧密贴合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需求,加快推动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等标准的研制,着力增加农业信息化、乡村数字化等应用标准的有效供给,持续提升标准的先进适用水平。 因地制宜,按需发展。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发展需求,根据各地发展基础、技术条件和资源禀赋,按照急用先行、急需先用的思路推进数字乡村标准制定和应用实施。 立足国情,开放合作。遵循乡村发展规律,鼓励国内标准化技术组织、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产业联盟加强标准技术交流与合作,统筹产学研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三)建设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成数字乡村标准体系。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步伐加快,基本满足数字乡村建设需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用多点突破,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研究同步实施,打造一批标准应用试点,形成标准支撑和引领数字乡村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框架 (一)数字乡村标准体系结构 数字乡村标准体系结构包括A基础与通用、B数字基础设施、C农业农村数据、D农业信息化、E乡村数字化、F建设与管理、G安全与保障等七个部分,如图1所示。 图片 其中,A基础与通用标准主要围绕术语、参考架构、评价模型等方面,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农业农村数据和应用领域标准提供运作框架。 B数字基础设施标准主要围绕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等方面,为全面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C农业农村数据标准主要围绕涉农数据资源、数据治理、数据服务等方面,为数字乡村各类应用场景提供数据资源和数据服务支撑。 D农业信息化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信息化建设,是标准体系应用“主战场”和“绩效点”。 E乡村数字化标准主要用于指导乡村产业、文化、治理、公共服务、环境监测等方面数字化转型,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城乡融合发展。 F建设与管理标准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标准,用于指导数字乡村相关信息系统和平台全周期工作,体现建设、运营、管理并重的新理念。 G安全与保障标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技术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标准,用于保障数字乡村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和农村居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数字乡村标准体系框架 数字乡村标准体系框架由基础与通用、数字基础设施、农业农村数据、农业信息化、乡村数字化、建设与管理、安全与保障等七部分组成,如图2所示。 图片 三、建设内容 (一)基础与通用标准 主要包括术语、参考架构、评价模型等标准。 1.术语标准 主要统一数字乡村相关概念认识,形成数字乡村标准化工作的语言基础。 2.参考架构标准 主要描述数字乡村利益相关方、业务、管理、技术、数据、应用等组成要素,规范其相互关系,为在不同情况下规划和设计数字乡村应用系统提供参考。 3.评价模型标准 主要规范数字乡村发展评价模型、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法,确保评价工作与建设实践、现状和趋势相适应,评价方法与流程客观公正合理,以评价促建设。 (二)数字基础设施标准 主要包括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等标准。 1.农村网络基础设施标准 主要规范农村地区光纤网络、移动宽带网络、电话、广播电视和农业专用网络等方面的共建共享、基础网络服务以及跨网服务整合。包括网络共建共享、网络性能和服务质量要求、网络服务状态监测、农业专网与政务网络及互联网整合要求、跨网络数据传输服务等标准。 2.农业农村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标准 主要规范北斗导航定位、遥感摄影测量、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农业物联网、卫星通信等技术相关装备、系统及各类传感器所构建的一体化网络,促进多部门、多业务调查监测数据与物联网感知信息融合,以便于及时观察和监测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动态。 图片 3.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标准 主要规范农村地区水利、气象、交通、电网、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包括农村地区水利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气象防灾减灾信息发布和订制服务、公路数字化管理、交通客运出行服务、电网监测保护和电力资源调度、农产品仓储冷链设施信息化、乡镇物流服务站信息化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乡镇环境监测站信息化建设等标准。 (三)农业农村数据标准 主要包括数据资源、数据治理、数据服务等标准。 1.数据资源标准 主要包括基础库、专题库标准。 (1)基础库标准。主要规范与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地理空间、信用等国家基础数据相关联的农业农村数据资源,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包括农村居民、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据,农村耕地、土壤、宅基地、林地、草原、渔业水域等自然资源数据,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数据等标准。 专题库标准。主要规范与农业生产经营、农业农村管理和服务相关的数据资源。包括农产品分类信息、农业种质资源数据、农机装备与作业数据、定位信息、农业投入品信息、农产品市场交易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乡村土地数据类型划分、土地调查数据、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农村集体资产数据、农村生活环境信息、农村居民文化活动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生计资产、生产经营记录、农业遥感影像数据、农业气象观测和预报数据、水利监测和专项业务数据、农业生产生活污染物排放数据、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等标准。 图片 图片 2.数据治理标准 主要规范乡村数据资源梳理和归并、数据开放共享、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资产化管理等方面的建设及要求。包括数据字典、数据分类、数据编码、数据开放共享、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资产管理等标准。 3.数据服务标准 主要规范乡村数据服务、数据系统、应用支撑平台、数据服务流程和服务能力评估等方面的建设及要求。包括数据系统建设基本要求、数据服务管理要求、数据服务目录、数据服务需求登记、数据平台架构、数据平台技术要求、数据平台接口要求、数据开放架构、数据展示发布、数据分析应用、数据资产评估、数据管理评估、数据交易流通等标准。 (四)农业信息化标准 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信息化、农业经营信息化、农业管理信息化、农业服务信息化等标准。 1.农业生产信息化标准 主要包括育种信息化、农业行业生产信息化、农业绿色生产信息化、农机信息化等标准。 (1)育种信息化标准。主要规范农业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在种业全产业链中的应用。包括农作物、畜禽家畜、水产的育种与筛选信息化等标准。 (2)农业行业生产信息化标准。主要规范信息技术和农业数据资源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包括高标准农田、大田种植和设施农业生产信息化、动物疫病信息化监测、畜牧养殖信息化监管、水产养殖捕捞信息化、渔业资源和渔船渔港信息化管理、渔业养殖和捕捞信息化管理等标准。 (3)农业绿色生产信息化标准。主要规范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全过程中的应用,确保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可控,防止或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及水污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分析、生产过程信息采集分析、农业投入品流向信息采集分析与监管监测、公众评价投诉信息采集分析、农业投入品可追溯管理、渔船大气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4)农机信息化标准。主要规范传感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机械和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应用。包括信息化装备要求、机械化信息化融合管理要求、机械化信息化融合作业服务要求、农机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等标准。 图片 2.农业经营信息化标准 主要包括农产品加工信息化、农产品市场信息化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化、农产品价格指数等标准。 (1)农产品加工信息化标准。主要规范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农产品采后商品化处理、贮藏、加工等过程中的应用。包括农产品信息采集、农产品分级及认证、农产品加工设施设备数字化、农产品包装和处理信息化等标准。 (2)农产品市场信息化监测标准。主要规范自动定位匹配、信息智能识别与数据规则验证等技术,以及信息采集设备和系统在支撑农产品市场经营和销售等相关活动中的应用。包括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品牌信息及其他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与处理、监测与预警指标、信息发布与管理等标准。 (3)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化标准。主要规范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建立和质量安全管理实施中的应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可追溯食用农产品分类目录、编码标识、操作规范、数据格式、接口规范、信息管理,农产品全过程追溯系统评价等标准。 (4)农产品价格指数标准。主要规范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农产品价格指数数据资源库建设、数据处理、指数计算、指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应用。包括数据采集与处理、农产品价格指数计算、农产品价格指数调整、农产品价格指数发布等标准。 3.农业管理信息化标准 主要包括农产品系统管理信息化、农业风险管理信息化、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等标准。 (1)农产品系统管理信息化标准。主要规范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农产品信息系统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农产品市场信息系统管理、农产品基本信息系统管理、农产品流通系统管理等标准。 (2)农业风险管理信息化标准。主要规范互联网、大数据、北斗导航、物联网、农业遥感等信息技术在自然风险、生物风险、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管理(涉及风险规避、风险转移和风险应对等)等标准。 (3)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标准。主要规范互联网、大数据、北斗导航、农业遥感等信息技术在种子、农药、饲料、兽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渔政、动植物疫情防控、农村宅基地管理等领域违法案件监督执法中的应用。包括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建设、跨区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信息化管理等标准。 4.农业服务信息化标准 主要规范农业服务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化技术,强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信息化服务能力。包括农业生产管理信息服务、农产品市场流通信息服务、农业科技教育信息服务、农业资源环境信息服务等方面所涉及的信息采集、大数据分析、数据管理与应用、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等标准。 (五)乡村数字化标准 主要包括乡村产业数字化、乡村文化数字化、乡村治理数字化、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乡村环境监测数字化等标准。 1.乡村产业数字化标准 主要包括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智慧旅游、农村数字金融等标准。 (1)农村电子商务标准。主要规范利用电子商务整合产业链资源,引导涉农电商参与主体规范交易行为,为涉农企业和农产品产地市场提供营销、物流和仓储等各类支撑服务。包括农产品仓储物流数字化、农产品交易、农产品质量及产地认证、农产品冷链体系建设等标准。 (2)乡村智慧旅游标准。主要规范引导信息技术在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中的应用。包括相关资源信息在线发布、传播推广、在线体验、运营、监管服务等标准。 (3)农村数字金融标准。主要规范涉农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包括评估授信准则、涉农信贷系统建设和服务规范,农业保险系统建设、精确承保、快速理赔,金融业务便捷登记、流程优化、自助服务等标准。 图片 图片 2.乡村文化数字化标准 主要包括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乡村文化资源数字化、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等标准。 (1)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标准。主要规范县级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媒体资源的整合,以及涵盖媒体服务、公共服务、增值服务等业务的融合媒体平台建设,促进融媒体中心建设成果与新时代实践文明中心建设对接。 (2)乡村文化资源数字化标准。主要规范农耕文化、乡村文物、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风民俗等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采集、加工创作、可靠保存及对外宣传展示。包括乡村数字文物资源库建设、乡村节庆文化资源采集整理、农村地区文物资源信息采集、乡村文化资源服务等标准。 (3)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标准。主要规范农村数字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数字农家书屋等文化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乡村文化推广、培训的技术要求。包括农村数字博物馆平台建设、文化资源内容建设、乡村传统技艺培训等标准。 3.乡村治理数字化标准 主要包括乡村“互联网+党建”、乡村“互联网+政务服务”、网上村务管理、乡村“互联网+法律服务”、乡村社会治理信息化、乡村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智慧应急管理等标准。 (1)乡村“互联网+党建”标准。主要规范信息技术在农村党建党务、监督、管理、学习、活动、宣传等工作中的应用。包括网上党务管理、网上党课、党群公共服务、党建平台建设等标准。 (2)乡村“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主要规范“互联网+政务服务”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包括涉农服务事项目录、乡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乡村政务服务信息终端等标准。 (3)网上村务管理标准。主要规范村务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以及网上村务管理平台的建设要求。包括村务管理平台建设、村务财务网上公开、村集体财务电算化和托管、宅基地和农房数字化管理等标准。 (4)乡村“互联网+法律服务”标准。主要规范农村地区通过网络开展的公共法律服务。包括线上普法宣传、线上法律援助和公证服务、线上矛盾调解等标准。 (5)乡村社会治理信息化标准。主要规范农村社会治理信息化、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以及数据挖掘、人像比对等技术手段在乡村综合治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指导基层治理信息采集、交换、共享、加工、研判以及系统建设和管理。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等标准。 (6)乡村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标准。主要规范农村数字化公共安全防控体系、突发事件风险监测与预警信息共享等系统建设及应用。包括农村地区智能化视频采集系统建设标准,以及信息技术在道路桥梁养护、地质灾害监测、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传染病防控等领域的应用标准。 (7)智慧应急管理标准。主要规范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隐患报送、预报预警和应急资源调配中的应用。包括应急管理平台应用标准,以及应急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智慧调度、分析评估、善后恢复等在内的全过程工作标准。 4.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标准 主要包括乡村“互联网+教育”、乡村“互联网+医疗健康”、乡村“互联网+人社”、信息无障碍和适老化、乡村信息服务站点整合等标准。 (1)乡村“互联网+教育”标准。主要规范网络教育、信息技术在乡村学校中的应用,以及相关人员数字化能力培训。主要包括乡村学校教育教学、教育评价和生活服务信息化、网络教育课程、乡村教师信息化教学和数字化能力培训、在线教育质量要求、新型农民数字化能力建设培育等标准。 (2)乡村“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主要规范医疗信息互联互通、远程医疗服务、智慧养老平台等方面的建设。包括电子病历信息、电子检查检验报告互认、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评级、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建设、远程会诊系统建设、养老服务场所信息化、电子健康档案、智慧养老服务等标准。 (3)乡村“互联网+人社”标准。主要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农村劳动力就业及职业培训服务、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等信息平台建设和服务。 (4)信息无障碍和适老化标准。主要规范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信息服务。包括穿戴、家居和呼叫等智能设备“适老化”,自助信息服务和移动终端信息服务支持要求等标准。 (5)乡村信息服务站点整合标准。主要规范农村地区政务、生产、生活、金融、物流等领域信息服务站点和设施的整合建设。包括便民信息服务站点共建共用和基本功能、自助服务终端、涉农信息服务整合要求等标准。 5.乡村环境监测数字化标准 主要包括农村人居环境监测信息化、农村生态保护信息化等标准。 (1)农村人居环境监测信息化标准。主要规范高清视频、物联网、人工智能、图像识别等技术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方面的应用。包括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数字化监管、黑臭水体监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测、农村生活取暖等废气排放监测、农村地区地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等标准。 (2)农村生态保护信息化标准。主要规范物联网传感设备、人工智能、卫星遥感、高清视频远程监测等技术手段 对农田土壤、生产用水、排放气体进行的监测和评价。包括农田环境、养殖环境、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污染物排放、农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等方面的监测标准,农作物秸秆焚烧火点识别和监测标准,农业生态环境重要指数的数据采集、监测标准,农牧交错生态系统脆弱区和敏感区评价、乡村气候资源评估和开发利用标准等。 (六)建设与管理标准 主要包括数字乡村相关信息系统或平台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标准。 1.规划设计标准 主要规范数字乡村相关信息系统和平台的规划设计。包括需求分析、总体规划、目标设计、实施计划等标准。 2.投资建设标准 主要规范数字乡村相关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的各环节程序。包括成本估算、建设部署、流程实施、质量和风险管理、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等标准。 3.运营管理标准 主要规范数字乡村相关信息系统和平台运营管理的各环节程序,确保建设达到预期目标,能够持续提供服务。包括运营能力成熟度、运营方法、服务工具等标准。 (七)安全与保障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技术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标准。 1.安全管理标准 主要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运维管理、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等相关标准。 2.技术应用安全标准 主要包括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系统安全标准,基础网络与架构、移动互联网、安全协议、新一代移动通信等通信网络安全标准,以及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安全标准。 3.数据安全标准 主要包括数据分类分级、重要数据安全、应用与服务数据安全、数据处理活动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标准。 四、建设路径 本指南主要指导国家、行业层面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并对相关领域已发布或制定中的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梳理(详见附表),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推进标准化工作时参考。同时,基于数字乡村标准体系框架,结合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具体建设路径: (一)标准的应用 对于适用于数字乡村发展的现行标准,如数据治理、数据安全等城乡通用标准,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采用。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相关主体可通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建设实施的各个环节,实现降本提质增效,进一步提炼形成标准应用的示范案例,并可申请在对口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宣贯,拓展相关标准的应用范围。同时,相关主体可申请开展第三方检测认证和标准符合性测试,进一步深化其行业地位,扩大相关标准的影响力。 (二)标准的制定 对于数字乡村领域中缺失的关键亟需标准,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主体可设置重点课题,推动形成标准草案及立项建议,选择对口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提交立项申请。经过充分研讨、立项论证后,由国家或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立项计划、由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项目管理,相关主体牵头组织研制,结合技术趋势和实践经验,持续优化标准内容起草,适时开展相关试验验证,经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报国家或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三)标准的修订 对于不能完全适用于当前数字乡村建设的现行标准,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主体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评估和反馈标准实施情况,并向对口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修订申请。标准化技术组织将定期组织开展复审评议,明确标准确需修订后,由相关主体提出修订立项申请。经过充分研讨、立项论证后,由国家或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修订计划,由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项目管理,相关主体牵头组织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标准内容,经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报国家或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原版本同期废止。 (四)标准的转化 对于数字乡村领域已实施应用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标准转化研究团队,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在明确所需转化内容后,相关主体可选择对口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标准制定的流程,推动相关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组织保障 加强统筹协调。依托数字乡村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做好数字乡村标准化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数字乡村相关信息系统共建和数据共享规则,强化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跨领域之间的协调联动、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合力推进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标准研制。指导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加快推进数字乡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做好应用标准与基础通用标准、新制定标准与已发布标准的有效衔接。引导地方、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加强合作,因地制宜、多点并行推动数字乡村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加大宣贯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介,以及数字乡村建设相关培训活动,强化对标准化建设的宣传引导。探索将标准化建设纳入数字乡村发展评价指标体系,适时组织开展数字乡村标准化试点和评估评价,强化试点地区重要标准的应用和推广。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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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过去没有、今后亦绝不组织或参与“非法证券犯罪活动”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6、本机构严格遵守《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业板合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持续督导活动,接受深圳文交所的监管。若在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愿无条件接受深圳文交所警告、约谈、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

10、本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涉及的企业商业机密事项保密,不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也不以任何形式予以公布。本机构将依法缴纳因督导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

11、本机构在相关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皆为本机构的个体行为,如给企业或其他利害相关者造成任何损失,本机构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本机构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类型
  机构名称
确认
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顾问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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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发行主体
  境内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满三年;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前一次公开发行债券已募足、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状态、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债项评级不低于AA
(二)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规划和行业发展方向;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债券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项目有经营性收入,不支持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或项目收益主要来自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政府补贴等)
(三)财务
  净资产: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债券余额: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非公开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60%(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除外)
  资产负债率:对于一般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AA及以下的,不超过75%;主体评级AA+及以上的,可申请放宽要求
  净利润: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3年盈利;最近3年平均净利润足够支付本次债券一年利息
  政府应收款占比: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下的,政府类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对于债项评级AA+及以上的,比例不受限制。

  补贴收入比例:财政补贴与营业收入比例不超过3:7



"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基本条件"

 

(一)属于文化、旅游产业;

(二)存续期至少满2年;

(三)有核心产品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清晰;

(四)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已完成过一轮融资企业;

(六)近两年持续增长,企业年收入年增长率不低于10%;

(七)负债率不高于70%;

(八)核心团队成员有资深行业背景且有成功案例;




申请类型
确认
挂牌申请
×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产权转让”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司郑重声明: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我国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若本次产权转让涉及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我方承诺已就股权交易事项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及征询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明确告知行权股东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我方将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的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我方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文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5、我方承诺在实施本项目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时,按照前述规定通过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产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申请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申请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申请,且同意转让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全部或部分用于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公告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1、申请与承诺:信息预披露申请人就转让事项的承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应由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是授权代表签字,应附有授权委托书。

2、标的企业名称: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列。

3、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4、所属行业 :依据评价函[2004]238号文中的《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分十六大类。

5、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上代码填列。

7、标的企工商登记的股东情况填列。

8、主要财务指标:依据审计业股权结构:按标的企业报告和企业财务报表填列。

9、资产评估情况: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备案表填列。

10、内部决策:指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策情况。

11、其他披露的内容:指项目转让方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标的权利瑕疵状况、权利限制状况、标的公司或有债权、债务,涉诉等重大事项。

12、转让方简况:参照上述方式填列。

13、持有产(股)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

1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产权转让存在标的企业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名称进行对列明,并在提交本申请表时一并提交已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书面文件以及送达证据。

15、交易条件:指包括价款支付、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等相关交易条件。

16、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须逐条填列,且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17、信息发布期:指转让信息在文交所网站及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18、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列本表。

19、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拟受让的需填列“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根据管理层情况,分别填列自然人表或法人表。

20、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填列相应字母或打“√”。

21、除特别说明外,表中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货币单位为万元。

22、本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即是公告内容。如申请人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场交易的,则本所不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进行对外公告。

23、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如已完成的,需如实、准确填列。未完成的可无需填写。

24、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可参考《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2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2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新、洁净,使用A4纸统一打印、粘贴。

本须知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本所联系,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我司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规范要求,在“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之前以及挂牌期间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

2、我司承诺向贵所提交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挂牌企业申请材料及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司承担。

3、我司同意按照贵所的“文化产业策略联盟挂牌平台”相关业务规则和流程办理,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

4、我司对挂牌企业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我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对挂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确认
托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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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化资产管理平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资产托管平台”资产登记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托管申请人: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艺术金融中心”)进行艺术品资产托管时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供您在申请托管前参考。若您选择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的业务,则视为您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请您慎重考虑自身情况后再参与各项业务,客观理性地认识到您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宏观经济风险:艺术金融中心的交易产品受多种宏观经济因素影响,且这些因素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如果因宏观经济变化而导致不能有效控制风险,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政策法规及市场风险: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策,由于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三、鉴定评估风险:鉴于目前针对艺术品尚无全面、权威、统一的鉴定、评估程序及估值方法,艺术资产的鉴定、估值指资产方通过鉴定估值专家委员会或国内具有一定检验鉴定资质及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通过严密的鉴定、估值流程,对拟托管的资产作出合法、合规、中立的评价报告的一系列活动。本所为第三方托管服务平台,不对托管资产的真伪和价值做任何保证和承担责任。相关鉴定评估结论及价格是出具的第三方意见,仅作为托管、买卖艺术品决策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您主张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业务风险 :若您参与的交易因市场变动导致与您预期不符,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艺术金融中心不保证托管资产一定能经由本中心托管业务交易成功。

五、入库及毁损灭失风险:托管资产入库,艺术金融中心将按照委托保管协议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藏品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藏品与协议规定不符,艺术金融中心有权及时通知托管方并进行退回处理;实物商品在保管、运输、展示等过程中会产生破损、遗失等意外情形,可能会导致实物贬值或产品逾期销售,您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技术风险:用于进行交易的电子通讯设备(如有)可能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这些均可能给您带来一定的风险并可能使您遭受损失。

七、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艺术金融中心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八、信息泄露风险:由于您对自己相关信息保管不善,或您的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被病毒侵入、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您身份被冒用,产生错误、虚假交易等。

九、审核驳回风险:您需按照艺术金融中心的要求提供托管申请文件、资质文件、产品信息以供严谨审核。艺术金融中心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通过您所提交的托管申请事项,且不保证经过审核后一定通过您的托管申请。

十、资金退还风险:涉及您托管艺术资产的资金将按照相应合同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在合同相对方之间进行流转,本所不设资金池,仅收取相应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服务费。除合同约定的出入金方式外,本所不予接受资金转入、提取申请,超出合同约定的入金将遵循同账户进出的原则予以退还。

上述一至十项所提及之风险如发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均由您自行承担。

本揭示书列举事项,并不能详细列明全部风险和可能影响市场异常波动的所有情形,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也可能会给您带来损失。在进行投资前,应确保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敬告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认真谨慎思考后参与艺术金融中心各项业务。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是一种创新的业务模式。您在参与各项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并谨记以下劝导:

1、请合理配置个人资产,不要以个人全部资产投入平台业务中。

2、请理性管理个人资产,不要拿生活必须资金、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参与其中。

3、请客观评估自己投资抗风险能力,选择恰当的交易品种。

4、请正确运用投资策略,留有适当资金以备不时之需。

5、请认真了解所交易的品种,不能仅凭市场传言盲目操作。

6、请认真了解并掌握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所需的必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自我认知和保护的能力。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重提醒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相关板块仅提供平台服务,您在参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盈亏由您自行承担,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知。

本风险揭示书为试行版本,试行期限以本平台通知为准。

请切记风险!

您保证已经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并对以上风险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关于托管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公司/本人自愿将持有的“托管资产”托管于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金融中心艺术品资产托管平台,现就标的资产权属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托管资产权属均为本人所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亦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之情形。托管资产交付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本公司/本人向贵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或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公司/本人已确认上述内容并签章同意提交本承诺函。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古建资产托管平台”资产托管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乡村振兴要素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声明与承诺

 

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

本人/机构郑重声明并承诺:

1、本人/机构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托管的股权/资产状况清晰,并已如实说明在办理股权/资产登记托管时的全部真实情况。

2、本人/机构向贵所提交的申请表单、信息、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机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本人/机构通过线上向贵所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与线下提交的托管信息、材料完全一致。

4、本人/机构同意按照贵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关业务,并予以遵守,否则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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